互联网法院开启司法新纪元2018年9月6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网上纠纷网上审理”,针对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进行了解答。目前主要是北京、杭州、广州三市开放了互联网法院,而这一试水可以说是一片叫好。相信不久中国的其他城市也将引入这一制度。今天就先由PKF德美来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这些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法院不涉及刑事案件的审批。 空间上 顾名思义,互联网法院最大的特点就是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当事人在家中,通过网络就可以登录电子诉讼平台实现自助立案。当事人也可以在线接收到对方相应的证据材料,在庭前进行证据的交换。 而且不只是立案程序如此,在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将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基本准则。只要网络条件允许,原被告双方可以选择在自己家里或单位等地点参与庭审,而不用像传统法院那样一定要到法院去开庭。当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或经法院审查,案件不适合线上审理的,互联网法院也会进行线下审理。 时间上 互联网法院将利用科技打破时间限制,成为24小时服务的法院。老百姓可以随时登录诉讼服务平台,可以随时起诉立案,提交诉讼材料。 在线庭审是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核心环节。互联网法院适用在线庭审不局限于简易程序案件,也包括普通程序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中途退出的,也会被视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证据上 目前,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主要依靠公证程序,程序复杂繁琐。互联网法院打破了通过公证程序认定真实性的单一途径。 《规定》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并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对于一些实物证据,可以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如有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法院也会进行线下核查。 身份认证上 在身份认证上可以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认证。而且从《规定》第八条“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中可以看出,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还可以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通知应诉。 《规定》第十六条“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确保了除非受送达人完全隔绝自己与外界的联系,不用任何电子化沟通手段,不然的话,法院都可以有效送达。这一点解决了以前逃避诉讼的情形众多,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普遍,导致采取公告送达等效果不好的问题,真切的方便了我们的日常诉讼进程。 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完善,是我国主动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和规则制定的重大尝试。针对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数据化时代,这是必然的浪潮所向。 PKF德美的执业律师和顾问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为客户提供覆盖中国内地、港澳台和日本、美国、欧盟事务的法律服务。 我们在跨境投资、公司商事、劳动关系、知识产权、建筑地产和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因而,PKF德美的律师能够驾驭各类复杂的项目和案件,以前瞻的视角,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代理相关的诉讼。 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PKF德美)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提供全球商业移民、税务合规、家庭财富保障、海外信托为代表的家族办公室综合法律服务,也可提供跨境投资、公司商事、劳动关系、知识产权、建筑地产、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 上一篇: 实行“离婚冷静期”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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