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了!打印的遗嘱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有签字也没用案例分析 Case Study 2004年,耿老先生老伴去世后郁郁寡欢,后经朋友撮合,与同样丧偶的王女士在次年登记结婚。2012年,耿老先生因中风,身体丧失行走能力,被他的子女接去轮流照顾。而当时,王女士也因年龄较大,身患老年疾病,无力承担起照顾耿老先生的责任,也被其子女接去照顾,两人只能各自随子女生活。 2016年秋,耿老先生二次中风后,被他的子女送去护理院居住生活。2016年年底,耿老先生身体状况日渐恶化,考虑到财产继承分配事宜,耿老先生召集子女,口述了遗嘱继承内容,房产部分由两名儿子和一个女儿共同继承位于长宁区天山路房屋等。 为记录方便,耿老先生的女儿将父亲的意思经过整理,打印出遗嘱内容,交父亲签字并按下手印。子女各持有一份并拍下了父亲签字的照片等。 2017年1月,耿老先生因病去世。丧葬结束后,耿老先生的子女们拿出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办理房屋继承时,王女士却不认可这份遗嘱,认为她也照顾耿老先生多年,作为妻子也有权分得房产份额。 于是,前妻所生子女和后妈之间,围绕这份遗嘱效力之争,终于闹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遗嘱主体内容系打印而成,并非耿老先生亲自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该遗嘱虽有耿老先生的签字,但并未有见证人见证,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拍照虽能签字真实性,但并不证明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对该遗嘱不予认可,按法定继承做出判决。 未经公证的遗嘱,要使之合法、有效,需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这是敏感、关键的,仅仅从合理性角度主张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充分证明其真实性,遗嘱的效力就可能被法院所不认可。 老年人因身体原因,书写遗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采取打印等方式制作代书遗嘱亦无不可,必须经过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予以证明,方为有效。最危险的事情就在于,当事人自己对遗嘱制作要求不清楚,却不咨询专业的家事律师,而是自以为是、糊涂办事,从而导致结果无法达到预期。 本来,本案中的耿老先生和其子女,也可以找医院护工、街坊邻居等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或者,制作音视频完整的录音录像,辅之以打印书面内容的遗嘱,以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神志清醒,足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意思表示。仅采取拍照这一取证方式,是难以充分证明这些证明事项的。 如需转载此文请务必在所刊发文章的开头或结尾醒目处,注明“原文作者:PKF德美律师事务所” PKF德美律师事务所拥有国际化的精英律师团队,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为客户提供覆盖中国内地、港澳台和日本、美国、欧盟等地事务的法律服务。现同朋友们一起分享行业法律知识以及资讯,欢迎各位朋友的意见和建议。 PKF德美律师事务所发布此文仅为意向人士提供参考,文中涉及到的内容,PKF德美律师事务所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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